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发展党员的工作更加规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第一条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是1988年6月中央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作为我们党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要把保证党员的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员条件接收党员,以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避免片面追求党员数量,放松质量要求的现象。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有利于改善结构,坚持以青年知识分子和学生为重点,使校区党员队伍的年龄、知识和分布结构更科学、更合理。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坚持党性原则,慎重发展。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都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建立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我校发展党员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党组织一方面要抓好自身建设,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在群众中特别是在青年学生中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书写,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政治态度、今后努力方向。在写入党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应将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附上。若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等需向党组织说明的也一并写成书面材料交给党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在申请入党的同志提出入党申请一周内,党支部应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向其介绍申请入党的有关知识和做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指出努力的方向。所派党员要把谈话情况进行整理,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
第七条 党支部要在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后,确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并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支部汇报;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一段时间(一般应为写入党申请书一个学期以上)了解和考察,各方面表现较好,入党愿望迫切,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经培养联系人或党小组推荐,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其入党积极分子。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有共青团组织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承认党纲党章,信仰共产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有明确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上表现突出(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应全部在合格或及格以上),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行为;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共青团组织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时,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执行推荐工作程序。各级党组织要对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政治主张,逐步树立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通常可采用如下方法:一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二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如党员大会、党课学习、党日活动、新党员宣誓大会等),使他们受到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三是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政治觉悟,增长知识和才干;四是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以便于党组织对其加深了解和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五是以系、院为单位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使他们学好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需要进行定期考察,党小组、党支部每半年应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意见写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形成总结性材料,作为决定是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党总支、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把新涌现出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人及时调整出去,并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党委组织部;二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同时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进行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并以书面形式写明组织意见;三是对从外单位调入的新职工或新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接受单位的党组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培养联系人,及时对其谈话了解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介绍我校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并将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材料经整理后归入本单位培养教育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已经在原单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到校后即列为发展对象,应由接受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在确认已经符合发展对象的条件后(一般为一个学期)方可列入发展对象,进一步培养。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争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团员的必须征得团组织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的应征求学生导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意见,是成人学生还应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各党总支应在每年 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发展对象情况汇总,报党委组织部。凡未列入发展对象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综合性政审材料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运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方法可采用的方式为: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第十六条 凡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履行入党讨论程序之前,必须参加由校区业余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教材。没有经过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在毕业、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受单位党组织。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
(2)填写《入党志愿书》;
(3)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
(4)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上级党组织;
(5)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6)校区党委审批;
(7)党委审批后,党总支、支部指派专人与预备党员谈话;
(8)预备党员宣誓。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前,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酌情或由党支部指定。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预审。党支部应提交发展对象下列材料: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业余党校结业鉴定;综合政审材料;团组织推荐意见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的审查材料和意见(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应有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写明学生的学习成绩,受奖和处分情况,以及学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意见,成人学生还应有原工作单位的意见)。
对发展对象的预审,党总支首先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其次是深入到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现实表现。然后上报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入党志愿书》由校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在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预审通过后,发展对象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应先打好草稿,经党支部书记或有关负责同志审查后,再正式填写。并帖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二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党支部所有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申请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否则也应改期举行。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可请发展对象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二十三条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1)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2)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3)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6)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8)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会后支委会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一周内将全部材料上报党总支。以便上级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调入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和录取的新生,在调入和入学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为预备党员的,经调入后和入学后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审核符合规定的,应确认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及时指派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考察。预备期满,按规定程序履行转正手续。
对学生入学时不满18岁的预备党员,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规范,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18岁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从其年满18岁之日算起,一年后再按规定履行转正手续。但在《入党志愿书》上应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年×月×日算起。”
预备党员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由校区党委审批。在校区党委审批前,党总支应召开总支委员会对预备党员的发展情况进行审查,在填写审查意见后一周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签名后向党组织汇报。
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一般由党委委员或组织部的同志谈话,发展对象是学生的一般由系(院)总支委员谈话。
第二十七条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审批后,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也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小组。对未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做好思想工作,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鼓励他们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是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解决从思想上真正入党的重要途径。党支部应按党章的要求,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他权利同正式党员一样。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第三十一条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校区党委或党总支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时,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要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个别谈心、严格组织生活、定期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要通过各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标准、党的优良传统以及正确对待预备期等方面的教育,着力帮助预备党员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要考察预备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共产主义信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增强党的观念,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员标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考察的结果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预备党员日常的教育考察由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负责。并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定期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的情况。党支部要每半年讨论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必须按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转为正式党员。(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2)党小组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4)支委会审查;(5)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6)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应将其《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教育和考察的全部材料交党委组织部统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全部材料由党总支整理后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待学生毕业时统一寄往接收单位。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原因并存入本人档案。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校区党委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区党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各总支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党总支要每半年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区党委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 会上公布。校区纪委、组织部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