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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发 布 者:  admin 添 加 时 间:  2009-10-14 点 击 数:

1.联系方式:

  地址:3号办公楼社区卫生服务站115室

  电话:62331210

 

2.办公时间:

  周四  上午  8:30 - 11:00

        下午 14:00 - 15:30

 

3.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报销前请个人先填写好公费医疗报销单。

(1)学生实习、因公外出期间的急症按急诊就医规定管理,并需出示所在系、处的有关证明方可予以报销。

(2)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学生就医使用的温阳、滋阴类中药制剂,免疫制剂,中草药方剂,乳腺增生,调经等妇科慢性疾病调理性治疗,牙科治疗,包皮、腋臭子宫肌瘤等慢性病手术,防疫,预防用药不予报销。
    (4)各类会议、旅游、军训、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不予报销。
    (6)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应由肇事人或肇事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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