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规定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
3、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4、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提供原户籍地社区居(村)、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完备材料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