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有以下五种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两个子女间隔不得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五种特殊情况是: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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