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为我地区常住户籍的: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到街道计生办填写新生儿入户申请表,即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男方为我地区飞农业户籍(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办理本市子女随父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地址变更手续,持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到男方街道计生办填写新生儿入户申请表办理入户。
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男方为我地区非农业户籍(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孩子)办理本市子女随父的,持女方户籍地《生育服务证》,对来自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外省市人员需出具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男方单位计生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再婚者需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到男方街道计生办填写新生儿入户申请表到派出所办理。